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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建工」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打印]添加时间:2020-07-15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72
 
  
 
  近些年,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频频发生,给建筑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仅能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减少施工阻力,有利于促进农民工施工积极性,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尽的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罢工和诉讼风险,影响工程进展和利润获取。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进行保障,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结合该《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进而提升自身的施工效率,减少不良事件发生。具体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发包人角度的分析
 
  一、通过与承包人签订《保证书》的形式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涉及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大量农民工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资的情形,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了规避这一情形,发包人可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让承包人签订《保证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直接支付的,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1.3倍扣除。
 
  可参考如下模版:
 
  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
 
  致: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我单位向发包人承诺:
 
  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发包人一经发现我公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我公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发包人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我公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利。发包方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的,可按已支付民工工资数额的1.3倍从我公司工程款中扣除。
 
  本保证书自承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予以生效,在本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保证人(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年月日
 
  二、设置人工费专项账户并加强对承包人支付工资的监督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设置人工费专项账户,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实践中,除了设置人工费专项账户外,发包人还可以通过设立监督机制,监督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把承包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以备后期监督,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条件中进行约定:“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汇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承包人应定期或按发包人要求,将转账凭证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继续付款”。
 
  三、通过代付款等方式防止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相对性进行了突破,规定了发包人先行垫付机制。实践中,为了避免发包人已经足额拨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拖欠不给劳务公司支付而导致农民工无法拿到工资的情况发生,在合同履行中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通过委托付款的方式进行
 
  在支付工程款时,建议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出具《委托付款书》,《委托付款书》应当载明“施工单位应付劳务公司元,现委托发包人进行付款,该款项发包人直接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做好委托手续后,可由发包人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劳务公司,该方法可最直接保证农民工拿到工资,但付款委托书必须表述明确。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人提交《付款计划书》
 
  每次付款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交《付款计划书》,在《付款计划书》中应明确给劳务公司的具体金额,并承诺:“收到款项后,按计划书向劳务公司付款,并将转账凭证复印件交于发包人,若违反承诺或未提交转账凭证复印件,发包人有权拒绝下一次付款。”
 
  承包人再次申请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将上次收取进度款中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凭证交于发包人,发包人经审核无误后,按本期的工程量及《付款计划书》支付进度款。该项措施能够有效监督承包人款项支付用途,从而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人在收到发包人给付的工程款后,优先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导致发包人直接给付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以支付金额的1.3倍在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施工人予以认可。”该条款的设置与前述附件中签订《保证书》效力基本一致。
 
  四、注意保证建设工程手续合法禁止违法发包
 
  《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发包人直接清偿机制,三十六条规定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即对于发包人来讲,建设项目本身违法或将建设项目违法发包、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主体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都需要由发包人直接清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应当在实践中提高意识,注意建设工程的手续合法,不进行违法发包、分包。
 
  承包人角度的分析
 
  对于承包人而言,可以参考适用发包人的措施。通过上述方法将责任转移给分包人。如:与分包人签订《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与支付工程材料的资金相分离;通过代付款的形式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并要求分包人将按月考核后的工作量及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上报;此外还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导致承包人直接给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有权以支付金额的1.3倍在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结语】
 
  鉴于《条例》对发包人及承包人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实践中注重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时对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应予以重点关注并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中采取灵活措施对自身风险进行规避,对发放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制约,从而减少可能会面临的罢工和诉讼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